案情介绍:
黄某与何某于2009年9月在深圳市某区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夫妻恩爱。然而好景不长,男方黄某出轨,女方何某出于报复,于2011年3、4月份与别的男性来往,并很快发生不正当关系;男方多次道歉并请求和好,但均无收效。
女方于2011年10月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要求分割存款,但是对房屋只字未提。男方收到诉状后,十分着急,委托本律师。男方说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人的名字,合同也只由女方签订,但是房屋的首付款自己也出资5万元,现房屋市值130万元,还有40万元按揭房贷尚未偿还;并且婚前花费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男女双方的工作及收入状况,让当事人打印5万元的银行转账清单,到中国银行要求出具转账5万元的证明,收集装修房屋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然由原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从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清单和中国银行出具的转账证明、购买家用电器和家具的发票或者协议来看,结合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两者相隔之短,能够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最后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